退休工资(退休工资计算器2022)

一、改革背景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制度分别按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由单位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大体一致。90年代以后,全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退休前工资总额根据工作年限折算比例分档计算,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双轨制”矛盾主要在于: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改革范围适用于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 现为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中的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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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下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改变了以前原来按工作年限分档计发退休费方法,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原则为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采取“逐步过渡”的政策,他们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一般为10年,即2014年10月1日一2024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基本保证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老人”和“新人”退休待遇很明确,“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退休费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纳入统筹的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发放。同时,“老人”不再像以往一样随在职人员涨工资而涨退休费,而是改为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的“新人”,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即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业年金。

我们最关心的是“中人”的退休待遇是怎么构成的?“中人”的待遇就是在“新人”待遇构成基础上增加了过渡性养老金。即: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职业年金。

具体来讲就是,按新办法算出来的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为保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假设按老办法计算为40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3800元,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算为38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4000元,在2015年退休的,则按3820元计发(3800 200*10%);在2016年退休的,则按3840元计发(3800元 200*20%);以此类推,在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3800元 200*100%)计发。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确定。

发布于 2022-08-18 0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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